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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制订《连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平台管理 发布时间:2016-09-07 10:58:3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以及《清远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由市民政局负责草拟了《连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将《连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9月7日至2016年9月16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1、 来函请寄:连州市爱民路23号连州市民政局救灾救济股收。(邮编:513400)

  2、 电子邮件:lzmzj_jzjjg@163.com

  3、 电话或传真:0763-6617086

 

  附件:《连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连州市民政局

2016年9月7日

 

连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根据《清远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等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由市民政部门统筹开展、组织实施全市临时救助工作,财政、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救助能力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市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

  家庭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因家庭成员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与家庭成员失去联系),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个人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市民政部门依法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因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以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重大疾病救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七条 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临时救助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第八条 以下情况适用一般程序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 ,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暂时基本生活困难。

  第九条 一般程序的申请、审核和审批

  (一)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年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 、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2、填写《临时救助承诺书》;

  3、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复印件(原件查验);

  4、提供乡镇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乡镇人民政府及公安部门出具的火灾、交通事故材料,及与临时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5、银行卡账号或“一本通”复印件;

  6、委托申请的,需提供《申请委托书》、被委托人(被委托人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原件查验);

  7、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代理单位)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资料审核工作,提出救助意见,并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公示3天且无异议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市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并实施救助;不予批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获得临时救助居民的情况,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半年。

  第十条 对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适用紧急程序,主要包括:

  (一)个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等意外或突发重大疾病时,家人无法联系或不能给予及时支持,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 符合紧急程序情形的,市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依据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均可直接受理。受理机构按照首问负责的原则,实施先行救助,并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救助情况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示1年。

 

  第四章 救助标准和方式

  第十二条 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对经批准以发放临时救助金方式的救助申请,应当批准的一个月内,按照相关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实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及时转介。

  第十三条 救助标准

  因重大灾害、疾病、事故等突发事件或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每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度本市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为小额救助;不高于本市6个月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人均计。

  因临时性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和有较大困难的城乡低保、五保户,可实施小额临时救助,每户给予300-500元救助。小额临时救助由市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原则上一年度内申请一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因重大灾害、疾病或重大事故造成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市民政部门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申请二次,个别需救助金额较大的,全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本市6个月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人均计)。

 

  第五章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中央和省财政补助;

  (二)连州市财政公共预算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资金;

  (三)城乡低保结余资金;

  (四)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资金;

  (五)其他资金。

  第十五条 每年初,连州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常年临时救助次数,次均救助费用和近年救助支出变化规律,测算本年度临时救助资金需求总额,财政部门根据测算总额编制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支出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基数的差额部分,应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采取盘活社会救助资金存量的方式,用于临时救助支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时,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支出。每年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作为临时救助资金。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安排,市级临时救助工作经费按上年度临时救助资金总支出的2%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九条 要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 、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第二十条 采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措施,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经办人应当对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并配合民政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冒名顶替,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骗取临时救助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待遇,追回之前领取的款项,相关信息记入部门建立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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